裁判文书详情

朱**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民法院(2013)濮中法民三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濮阳**有限公司送达了(2014)濮中法执字第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濮阳**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濮阳**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濮中法民三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将濮阳**有限公司在范县国土资源局购置的土地证号为范**(2012)第**号地块和范**(2012)第008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该两地块上在建工程房产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朱**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关于纠正濮阳**有限公司与濮阳**有限公司私自过户被查封土地及在建工程、侵害第三人利益的申请》和《强制拍卖被执行人濮阳**有限公司被查封土地及在建工程的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在濮阳**有限公司诉濮阳**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将濮阳**有限公司范**(2012)第008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本案对濮阳**有限公司范**(2012)第008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是轮候查封。濮阳**有限公司诉濮阳**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濮中法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范县国土资源局已于2014年1月21日批准将该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濮阳**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朱**申请评估、拍卖被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濮阳**有限公司在范县国土资源局购置的土地证号为范**(2012)第009号土地使用权,理由成立;申请纠正及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濮阳**有限公司在范县国土资源局购置的土地证号为范**(2012)第008号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因该土地使用权已过户,申请人如对该土地使用权有异议,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濮阳**有限公司的范**(2012)第009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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