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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镇平县规划局诉被上诉人马**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镇平县规划局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淅川县人民法院(2015)淅行初字第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潘金豹,被上诉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淅川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原告马**于2015年6月28日通过西峡县邮政局以特快专递向镇平县规划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获知规划局2008年以来所有开发项目、所有违规建设项目、“三公经费”使用详情等6项政府部门应主动及重点公开的政务信息。该特快专递由被告方办公室工作人员签收,但至今未以任何方式回复原告。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本案中,原告马**向镇平县规划局递交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函中申请获知的六项信息,属于被告依法应当主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在接到原告邮寄的申请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责令被告镇平县规划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马**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列的政府信息。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镇平县规划局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仅依据被上诉人通过邮局和上诉人要求公开信息,但并没有证据上诉人没有按照法定形式公开信息。2、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是为了自身生活、生产、科研等特殊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3、被上诉人没有向法庭举证上诉人因没有公开信息而侵犯了他什么合法权益,不应作为原告起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马**答辩称:我向镇平县规划局申请公开的六项信息属于政府部门应主动及重点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全民监督的范畴,不能因为我非镇平居民就无权申请镇平县政府信息公开;不论我申请的范围是否适当,政府也应当给予答复;一审开庭时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一审法院判决公开公正合法。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马**于2015年6月28日通过特快专递向镇平县规划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共六大类政府信息,涵盖内容宽泛且时间跨度长,一审法院认定其均属于镇平县规划局应当主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法律依据;其它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被上诉人具有起诉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案中镇平县规划局不回复马**所寄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函的行为于法无据,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既未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任何证据又不出庭应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认为马**向镇平县规划局递交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知的六项信息属于被告依法应当主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15)淅行初字第79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上诉人镇平县规划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条例规定的义务行为违法;

三、责令上诉人镇平县规划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被上诉人马**所提交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予以答复。

一、二审诉讼费共100元,由上诉人镇平县规划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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