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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赵**因与被申请人朱**合伙投资垫款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赵**因与被申请人朱**合伙投资垫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焦民终字第466号民事判决,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01545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申请人朱**及其委托代理人成琴、李**,原审第三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与朱**合伙投资垫款纠纷一案,温**法院于2005年10月18日作出(2005)温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指令温**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温**法院经再审,于2006年8月8日以(2006)温民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维持了(2005)温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赵**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4月4日以(2007)焦民终字第196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温**法院经重审,并追加谢**为本案第三人之后,于2008年1月16日作出(2006)温民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赵**以及原审被告朱**均不服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08)焦民终字第466号民事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焦民终字第466号民事判决及温县人民法院(2006)温民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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