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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代理检察员海瑞洁,被告人王*甲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3日本院作出(2015)温民赵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甲给付其母亲马*生活费和医疗费、护理日常生活、提供住所及供应粮食。判决书生效后,王*甲未履行。马*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向王*甲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立即履行,王*甲仍拒不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马*、王**、王**、张*的证言,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银行账户明细,房屋照片,到案证明,司法拘留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其履行对其母亲的赡养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侵犯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有道是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规定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王*甲从呱呱坠地到长大成人,其父母付出了无尽的汗水和心血,母亲用人世间最完美无私的爱养育自己的儿子;但当母亲已值耄耋之年,丧失了基本的生活和自理能力时,却得不到王*甲的关心与照顾,只能在漏雨的小屋度日;王*甲的行为于理相悖、于**,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鉴于其当庭有悔改之意,并向母亲跪地忏悔,表示今后尽心侍奉母亲,取得其母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该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甲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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