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朱**、杨**、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杨**、马**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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