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王*甲诉被告王*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王*甲于2014年2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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