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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坤诉徐彩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98年腊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孙*甲1999年10月10日出生),次女孙*乙(2004年9月5日出生),现两女儿均跟随被告徐某某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证。由于双方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缺乏沟通,因生活琐事导致感情逐渐淡薄,加之原告在外打工,被告在家照顾俩个孩子,双方从2014年开始分居至今。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非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双方共同财产农用运输车一辆、征地补偿款50000元、老宅转让金予以分割;债权4000元予以分享;被告保管的原告个人财产房地产一套、民国时古币、戒指17克予以返还。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案由为离婚纠纷,并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徐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3月28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孙*甲1999年10月10日出生),次女孙*乙(2004年9月5日出生),现两女儿均跟随被告徐某某生活。结婚近十八年来,感情一直很好,尽管原告常外打工,被告照顾家及两个女儿,但两个人没有生气,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家庭的和睦及两个女儿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孙*与徐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3月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腊月24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双方生育两个女儿,长女孙*甲1999年10月10日出生),次女孙*乙(2004年9月5日出生)。现孙*以双方已无夫妻感情为由,要求与徐某某离婚,而引起纠纷。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户口本、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与被告徐某某婚后感情尚好,原、被告双方虽因生活琐事生气,但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即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双方理应在今后共同生活中多多沟通、相互体贴、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共同处理好家庭关系,共同经营好两人组建的家庭。鉴于原告孙*没有证据充分证明原、被告二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孙*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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