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诉被告王**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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