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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薛**、被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07年,原被告在外地务工期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农历4月份,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2008年9月份补办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子王*乙。由于双方自由恋爱,前期感情基础尚可,共同生活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015年1月份,原告无奈外出至今,双方已分居长达1年,确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乙由被告抚养;原告的陪送嫁妆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辩称,双方系自由恋爱,感情很好,还能继续共同生活,为了家庭和孩子,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刘*诉请离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份,原被告在外地务工期间相识,并自由恋爱;2008年农历4月8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2008年9月24日补办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子王*乙,现跟随被告王*甲生活。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也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没有发生大的家庭纠纷和感情纠葛。2016年1月26日,原告刘*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结婚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与被告王*甲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加以解决。考虑家庭的稳定及孩子的健康成长,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妥善处理家庭关系,珍惜夫妻感情,仍能继续共同生活;同时,原告刘*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刘*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双方应摒弃前嫌、互谅互让,珍惜这次和好机会,以实际行动修复夫妻感情裂痕,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刘*与被告王*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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