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凯诉被告张**,阮**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凯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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