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濮阳中**限公司诉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濮阳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920元,由原告濮**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上诉人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上诉人王**等工伤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陈改名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泌阳县**村委杨沟组与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发银行**农业路支行与河南省**有限公司、贵州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李*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濮阳市**限公司与被告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原告于卫*与被告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程**、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梁**诉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与被告魏**、朱**、中国人**有限公司清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