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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