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河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郭*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郭*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20减半收取4160元,由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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