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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孙*、平顶山市万顺顺发出租汽车行、中国人**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孙*、平顶山市万顺顺发出租汽车行、中国人**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孙*、平顶山市万顺顺发出租汽车行、中国人**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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