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旺**划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旺**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旺**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减半收取三十七元五角,由原告郑州旺**划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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