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滑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滑**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诉被告滑**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现被告单位涉嫌在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即该公司两股东在未出资、在没有办公场所的情况下找代理人申请成立公司。公司成立后,两股东又抽逃出资,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公司成立后,在没有办公场所、没有资金的情况下,与原告刘**订立虚假买卖合同,诱骗原告刘**交付3000000元货款后,既不给货、又不退款,被告单位的行为涉嫌诈骗犯罪。为此,本院已向滑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出了司法建议,滑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已于2012年11月23日立案侦查。本案属刑事案件,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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