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水雪、钱刚诉被告南阳市**有限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水雪、钱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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