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水雪、钱刚与南阳市**有限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水雪、钱刚诉被告南阳市**有限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水雪、钱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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