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永发与被告河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钱永发于2016年3月1日以不愿意继续诉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告钱永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原告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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