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申**与李更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申学钱、申**与上诉人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3)原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3)原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申**、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