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申学钱、申**与上诉人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3)原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3)原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申**、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