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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全军与郑州金博**城分公司、郑州**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全军诉被告郑州金博**城分公司、郑州**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全军诉称,2011年4月4日,原告与被告郑州金博**城分公司签订了时代广场购房订购书,订购了郑州金博**城分公司开发的位于永城市东城区建设路与雪枫路西北角“时代广场小区”23号商铺,并于2012年4、5月份将上述购房款全部支付完毕。后发现该房屋为违章建筑,系政府规划的消防通道,二被告无法为原告办理房产证。二被告采取欺骗手段将上述房屋卖给原告,后经多次协商未果。因此,诉求二被告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郑州**有限公司住址邮寄送达相关手续,该邮件被邮政机关以电话联系拒收为由退回本院。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郑州**有限公司确切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全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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