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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三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太平洋财险的委托代理人代丽霞、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吕某某诉称,2012年6月26日,吕某某为豫DKW517号丰田轿车在太平洋财险投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2013年3月27日,吕某某驾驶豫DKW517号车在山顶公园后山倒车时撞上岳某某驾驶的豫DFC517号车,致二车损坏。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吕某某负全部责任,岳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豫DKW517号车车损价值9857元,豫DFC517号车车损价值10693元。吕某某要求太平洋财险理赔,太平洋财险不予足额理赔。请求判决太平洋财险支付保险金21630元(包括评估费),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太**财险辩称,合理合法部分予以理赔,不合理合法部分应予驳回。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诉讼费、评估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6日,吕某某为豫DKW517号丰田轿车在太平洋财险投了交强险、不计免赔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227949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限额200000元)等险种,保险期间2012年6月26日0时至2013年6月25日24时。2013年3月27日,吕某某驾驶豫DKW517号车在山顶公园后山溜车撞上岳某某驾驶的豫DFC517号车,致二车损坏。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吕某某负全部责任,岳某某无责任。吕某某的车经平顶**证中心鉴定车损为9857元,岳某某的车经平顶**证中心鉴定车损为10693元。吕某某已赔付岳某某车损10700元。车辆修理后,吕某某找太平洋财险理赔,双方因理赔数额产生异议,引起诉讼。

另查明,太平洋财险为吕某某签发的《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显示:第一受益人为丰田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需要丰田金融的授权(一万以上)。丰田汽**有限公司已授权吕某某直接领取保险金。

以上事实,由行驶证、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修理票据、清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吕某某与太**财险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吕某某的豫DKW517号车车损9857元,应由太**财险在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227949元内予以赔付。岳某某的豫DFC517号车车损10693元,太**财险应依据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向吕某某理赔。综上,吕某某要求的两个车的损失共计20550元,太**财险应予赔付。吕某某要求的评估费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太**财险应承担败诉部分的诉讼费,其不承担诉讼费的辩解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中国太平洋**顶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吕某某支付保险赔偿款20550元。

二、驳回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吕某某负担50元,太平洋财险负担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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