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与被告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也不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丰**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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