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许昌**限公司诉被告藏全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昌**限公司(以下简称许**公司)因与被告藏全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诉称:被告在2012年8月15日至8月29日未经原告允许在原告厂内土地上堆放大量建筑垃圾,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处理,但被告拒绝清除,被告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的第一条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许昌**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