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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1)郾民初字第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上诉**鉴定中心的委代理人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1)郾民初字第0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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