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郝*攀、郝**、袁**民间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郝*攀、袁**、郝**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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