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康*克诉被告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克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康**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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