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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与中国平安财**昌中心支公司、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昌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谷**、杨**及原审被告许昌**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尹**、韩国豪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谷**、杨**及原审被告许昌**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被上诉人谷校民实际务工情况及证据,因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均缺席案件审理而无法认定,另关于务工期限应当根据实际伤情合理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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