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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赵某某等与闫**、永安财产**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赵某某与被上诉人闫**、永安财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赵**、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尹**,闫**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永安财产**昌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50元退还上诉人赵**、赵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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