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赵某某与被上诉人闫**、永安财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赵**、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尹**,闫**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永安财产**昌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50元退还上诉人赵**、赵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