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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环**任有限公司因与白**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乡**任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3)辉民初字第2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白**之夫侯*生于1981年到新乡市**限责任公司(原洛**团辉县市轴承厂)上班,2008年11月,因环球轴承公司经营状况差,让侯*生回家待业。侯*生因病于2012年7月14日在新乡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8月1日死亡,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82526.66元。环球轴承公司为侯*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2011年5月,未为侯*生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其自行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辉县市社会医疗中心为其报销医疗费49848元。经辉县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核实侯*生住院清单,确定按照职工医疗保险应报销医疗费数额为57997元。辉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了辉劳仲案字(2013)4号仲裁裁决书,裁定环球轴承公司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白**医疗费64317.21元、丧葬补助金3816元、抚恤金2544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本案中,侯**作为环球轴承处职工,已经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白**在侯**因病去世后,其身为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但按照法律规定,该两项费用应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获得,故对于白**要求环**公司向其支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职工医疗保险是国家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的社会保险之一,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目的就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因环**公司未为侯**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在其生病后导致其享受不到应有的医疗保障,该责任应由原告承担。侯**住院花费医疗费82526.66元,按照职工医疗保险应报销数额为57997元,侯**自行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报销医疗费49848元,因职工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高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其中差额的部分是侯**现实际的损失,故原告应赔偿侯**之妻即被告8149元(57997元-49848元=8149元)。对于被告辩称原告应赔偿其57997元的抗辩意见,因其损失为57997元,但已报销49848元,现实际损失应扣除已经获得报销的数额,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原审判决如下:一、新乡市**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白**医药费八千一百四十九元。二、驳回白**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上诉人诉称

白**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一审法院及辉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认定了上诉人丈夫侯**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规定,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义务,其根本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上诉人根据相关豫劳社养老(2007)36号之规定,应当报销医疗费64317.21元,但一审法院认定为57997元,实为计算错误。一审法院扣除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的医疗费用是适用法律错误。其次上诉人之夫侯**已经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新乡市**限责任公司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不应支持白**医药费。白**之夫侯**与环**公司与2009年之后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应由环**公司为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且侯**已经办理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辉县市社会医疗中心已为其报销了医疗费,不存在侯**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白**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2、原审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需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环球轴承公司上诉称2009年春节后与白**之夫侯**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因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2009年春节后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故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因侯**已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故对白**所主张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可以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本院不予处理。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环球轴承公司没有为侯**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侯**自行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侯**住院花费医疗费82526.66元,其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对医疗费报销数额的差额部分8149元是侯**实际的合理的损失,该损失应由环球轴承公司赔偿白**。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20元,由新乡市**限责任公司与白**各承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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