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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因与被上诉人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赵**于2010年9月17日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定金合同,田**退还定金10000元。河南**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1)杞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4日在田**家中,双方口头约定,赵**购买田**的大蒜,赵**并给付田**定金100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后因双方对口头约定的主要内容产生分歧,双方发生矛盾,赵**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订立合同应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姓名、标的、数量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中双方对大蒜的数量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不成立,而赵**给付田**定金,是为了促使合同的成立,但现双方的合同没有成立,故田**收取赵**的定金应予返还,赵**要求田**返还定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田**辩称,卖给赵**的是10吨左右的混级大蒜,后因赵**一直未去拉蒜,在大蒜快发芽时,把大蒜卖掉,不同意返还赵**定金10000元,未提供证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田**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赵**定金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田**负担。

上诉人诉称

田**上诉称:双方就买卖大蒜数量10吨左右,价格每市斤6.2元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且合法有效。因大蒜价格下跌,赵**就不来拉蒜,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上诉人损失25000元,被上诉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10000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赵**答辩称:双方约定的大蒜数量为6000斤左右,并且是5公分左右的中等大蒜,6天后去取蒜,田**让我们拉10吨小蒜,双方发生纠纷。定金条上没有显示大蒜的数量、质量,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没有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在买卖大蒜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仅有口头约定,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大蒜的数量、质量、规格的表述并不一致,双方均无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买卖大蒜数量、质量、规格,同时,田**也不能证明是由于赵**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订立,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不成立。因此,赵**预交的定金10000元应予返还。田**以“双方就买卖大蒜数量10吨左右,价格每市斤6.2元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被上诉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10000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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