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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套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宋*勋、樊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述二原审被告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宝丰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6月21日经该院决定,同日由宝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宋*套,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宝丰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宝丰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4月22日经该院决定,同日由宝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二审请求情况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套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原审被告人宋*勋、樊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3)宝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宋*套有期徒刑三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宋*勋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樊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宋*套、宋*勋、樊某某均服判不上诉;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樊某某、宋*勋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刘**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宋*勋及其辩护人赵**、原审被告人樊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原审被告人宋*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樊某某、宋*勋犯玩忽职守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3)宝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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