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焦某某诉被告冯某某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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