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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范**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被上诉人范**及其委托代理人崔**、郭*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申请对范**伤残重新鉴定,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已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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