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范**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被上诉人范**及其委托代理人崔**、郭*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申请对范**伤残重新鉴定,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已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