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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董**、原审被告胡**、第三人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董**、原审被告胡**、第三人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2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董**的委托代理人李**,原审被告胡**,第三人韩**的委托代理人何有林**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22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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