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与异议人路爱梅、被执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王**、郭**、郭**、李**、张**、索**执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用社(简称铁**用社)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简称龙**院)(2014)龙**字第202-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审查期间,铁**用社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为由,自愿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铁佛寺信用社撤回复议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佛寺信用社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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