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用社(简称铁**用社)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简称龙**院)(2014)龙**字第202-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审查期间,铁**用社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为由,自愿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铁佛寺信用社撤回复议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佛寺信用社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