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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刘**、刘**、刘**、刘**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刘**、刘**、刘**、刘**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中民一初字第2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诉讼中,上诉人刘**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刘**、刘**、刘**、刘**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4714元,减半收取7357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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