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哲**限公司、上海哲**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管*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上海哲**限公司、上海哲**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哲**限公司、上海哲**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海哲**限公司、上海哲**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