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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限公司与张**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张**2015年6月29日向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浚**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鹤**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8332元及利息。浚**院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浚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河南中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5)浚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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