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66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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