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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