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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天**限公司委托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天**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4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3元全额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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