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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新**有限公司与师德功以及冯**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季苑酒店)与被上诉人师德*以及原审第三人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师德*于2011年8月16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22万元货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1)解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月季苑酒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月季苑酒店的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师德*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于**到庭参加了诉讼。冯**虽未到庭,但其在指定期间内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1)解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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