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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崔**与上诉人巩义市城区正泰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因与上诉人巩义市城区正泰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初字第3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于2015年1月9日和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与上诉人**泰机械厂撤回上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崔**与上诉人**泰机械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崔**与上诉人巩义市城区正泰机械厂各负担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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