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巩义市回郭镇人民政府为与被上诉人生茂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巩义市回郭镇人民政府为与被上诉人生茂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5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原告滥用诉讼权利将孔**作为第一被告。孔**是原告的职工,同时也是原告参加招、投标活动的委托代理人及施工负责人,也没有义务返还所谓30万保证金。本案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巩义市,故只有巩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案件中,一案有数个被告的,应对被告资格进行审查,以防止虚列被告取得管辖权。本案中,生茂光电**限公司在起诉状中将巩义市回郭镇人民政府和孔**列为共同被告。起诉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其投标保证金30万元。生茂光电**限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显示,该公司将投标保证金30万汇入巩义市回郭镇会计工作站账户。上诉人巩义市回郭镇人民政府在二审提交的证据中显示,原审被告孔**是生茂光电**限公司的代理人,负责投标活动。因此,孔**与本案没有实质性争议。原审将孔**列为被告取得管辖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53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