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飞诉河南厚**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孙*飞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以诉讼证据不足,暂时无法提供,待完善证据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销对被告河南厚**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河南厚**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3551元原告孙**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