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诉被告河南**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880元,减半收取4940元,保全费3570元,共计851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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