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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白改风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改风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初字第2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改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白改风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上诉人白改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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