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为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受理,原告郭*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张**与河南**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赖**、赖**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联诉麻**、麻程、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飞诉河南厚**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洛阳**有限公司、洛阳市芳**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郑州绿城**有限公司、杨*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恒**限公司提出不予执行郑**委员会(2012)郑仲裁字第604号裁决书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白改风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闫**与被上诉人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