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谷*因与被上诉人杨**、郑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3)息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谷*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谷*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谷*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上诉人谷*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