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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齐*英诉被告中国人**公司公司息县支公司保险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齐*英诉被告中国人**公司公司息县支公司保险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独任审理。原告齐*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单位经合法传唤,没派人出庭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93年5月5日,原告在被告单位投入了养老保险,投保期限为20年,至2013年9月26日到期,每月可领取养老保险金50元,但领取时却被被告单位拒绝,无奈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单位既没派人出庭,又未提交答辩状,故没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求事实一致。被告单位于1993年5月3日签章认可:①原告齐**在其公司参加了个人养老保险,已到领取年龄,保险费已交清;②经审核批准,从2013年9月26日开始,每月可领取保险金50元整。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书证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告齐**已按约定向被告中国人**公司公司息县支公司(其前身为“中国**公司息县支公司”)及时足额缴纳了保险费,被告单位在约定的给付养老保险金的时间到来后,应按约定每月给付原告养老保险金50元整,但其却不按约定给付,依法应承担保险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公司公司息县支公司应于2013年9月26日起,每月支付原告齐**保险金50元整,直至原告死亡时止。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单位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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